描绘水城共融画卷 雄安新区撬动高质量发展支点
这些措施的成效如何预计将是今后舆论关注的重点。
希森美康在日本本土有两个试剂工厂。合理地在世界范围内布局试剂生产基地是体外诊断厂家提升竞争力的关键之一。
国际巨头试剂基地布局的典范在医疗船长看来,IVD四巨头的雅培、罗氏、丹纳赫和西门子在全球的试剂基地布局并非最理想,日本的诊断巨头希森美康(SYSMEX)才是真正的典范一般企业在刚开始阶段,对市场和政策不熟悉的时候,采用这类型合作是比较保险的,值得大部分国产厂家开拓海外市场时参考借鉴。某印度诊断公司,前些年在捷克、土耳其、美国等进行了批量收购,希望整合资源成为诊断领域的领导者,结果却是整合不力,亏损频频,是为前车之鉴。中国诊断厂家主要以仪器出口为主,试剂出口极少,除了试剂质量有差距以外,跟试剂生产基地布局,尤其在全球范围内来看,基本为零,有很大关系。另外就是利润和自产试剂相比差距很大,一般自产能达到70%以上,而贴牌的话可能只有30-40%左右。
自建工厂前期投入大,产出周期长,要克服的困难很多。某国产企业也希望通过收购当地试剂厂家来进入金砖国家市场,通过大量的实地调研和考察之后最终放弃。显然这是与转基因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例,而且也不是转基因犯罪法入案的例子。
小结: 1. 全世界没有一例对转基因技术刑事入罪的案列,更不要说对转基因犯 罪单独立法。4. 法国(France)法国对反转分子破坏转基因试验田的反转活动做出过逮捕和入狱的判决(刑事入罪),以至于一些反转分子的反转破坏活动改到晚间进行,避免被监测到后被逮捕(作者建议:中国是否应该根据法国的案件处理,建立反转基因刑事入罪法?)。即转基因的破坏与其它因子的破坏都按2004/35/EC处理。* 中国发生过:绿色和平组织偷盗国家机密转基因试验材料。
前者按民法Civil Code art. 6:170, on tortious acts by employees和Civil Code art. 6:175处理, 后者按民法The Civil Code covers fault-based liability in article 6:162.以过失处理。目前,我国每年不得不进口相当于5亿亩耕地种植的转基因大豆、玉米来解决饲料不足。
所以荷兰对转基因产品的法律处置是风向标,而芬兰等国根本就不是重点,就像在亚洲将老挝、柬埔寨的转基因法律做标杆就是一个笑话。所以我不得不把一个可以忽略不计、不值一提的芬兰转基因产品的管控法律向大家介绍一下, 让大家了解真相。芬兰管控转基因产品的主要法律是基因技术法律(The Gene Technology Act 377/1995)。这个法律的宗旨是在谨慎和伦理可接受的原则下,在保护人和动物的健康以及环境的前提下,安全使用和发展转基因技术——也即不是限制转基因技术,而是要发展转基因技术。
阿根廷有一例与转基因技术相关的对环境破坏的案例,此案例是用LGA法处罚,而不是专门设立转基因犯罪法处理。所有资料来自英文原始数据和文件,这些资料和文件多达几百页, 我尽自己的能力将它们精简为这篇文章, 挂一漏万,在所不免。其中在L.D. No.224 条款中包含了对人的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的纠正、恢复和赔 偿。尽管法国现在已经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Mon810, 但法国仍然大量进口转基因大豆以满足其国内的饲料产业。
9. 芬兰芬兰的转基因生物的立法:芬兰是转基因产品微不足道的一个国家,它怎么立法,没有一个国家会当回事。具体的法律是环境损害法(the Environmental Damage Regulations --(Prevention and Remediation)。
但这个案例一直被反转人士作为反对转基因的例子大肆宣传。至于损失是否与转基因有关,需根据民法Civil Code, Book 6, article 982两个法律程序确定:必要条件(sine qua non)和归因测试(the imputation test )。
研究所声称他们是根据卡塔赫纳法(Cartagena Act)合法栽种这些转基因水稻的。在这种新形势下,主张把转基因技术刑法入罪的鼓吹者,明显是在对抗中央和习主席有关发展转基因产品的国家政策。把一个技术刑事入罪是可笑的。目前,芬兰等欧洲国家已在刑法中采用了此罪名。本文未采用来自中国媒体的二手资料,因为我无法确认这些中国媒体二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1. 荷兰(Netherlands)责任机制: 荷兰並无专门针对转基因作物造成损失的责任机制和赔偿制度。在2005年的L.D. No.70号条款中,又建立了赔偿制度:没有获得政府批准而擅自把转基因产品商业化(包括不遵守转基因作物标识法)将按此民法给以罚款。
如果转基因产品损害了非转基因产品,则由冗长的民事和保险法律(European Centre of Tort and Insurance Law)处理。基本原则是谁破坏了环境,谁付钱赔偿。
全球3代以上、几十亿人吃转基因食品20年, 无一科学和法律确认的毒副作用例证。这个法律仅处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案件,其严格赔偿规定并不管你是转基因或非转基因的,只要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人体健康,都要付钱赔款。
到目前为止, 荷兰还没有一例法律上认可的转基因技术造成损害而赔偿的案件。没有一例科学和法律确认未经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不安全的例证。
补充一点:意大利是欧盟反对种植转基因作物最激烈的国家之一,他们对违反转基因法规的行为,也只是根据民事法有关条款给以罚款,没有什么转基因技术刑事入罪的法律。不管是合法种植还是非法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没有一例科学和法律确认的毒副作用例证。在英国, 迄今所有的转基因案件都是牵涉到欧盟或者其它国家,英国本身没有转基因违法案件。因为中国农业部认为种子法没有审批转基因作物的条款,对转基因作物不予审批,所以种植获得安全证书的水稻、玉米的种植没有可循的法律处理。
10.中国的最新进展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将加大转基因棉花、玉米、大豆研发力度,推进新型抗虫棉、抗虫玉米、抗除草剂大豆等重大农产品产业化。一些媒体反复对转基因技术造谣。
只有在完成这2个程序后,确认损失是转基因造成的,才可以要求赔偿。在此大背景下,有些人坚持国内反转、煽动民意,显然会干扰国家的大政方针,不利于我国解决粮食问题,会危及13亿人的民生。
3. 针对严重案例*,全国人大应该考虑设立借反转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 罪法。中国的转基因作物的栽种也没有触犯任何国外公司的专利,因为没有一个外国公司对中国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提出起诉。
至今没有一例重大的法律案件,唯一一个案件是2013年的转基因玉米非法进口和销售,处理办法是停止销售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爆玉米花。更多的案例是对非转基因技术造成的环境损害。全世界没有一例转基因技术和产品刑事入罪的例证。下面简要介绍欧、美及亚洲涉及转基因技术和产品的主要国家的转基因安全管控法律。
在此补充说明: 在北欧诸国(荷兰、瑞典、挪威和芬兰诸国)中,荷兰是涉及转基因技术最重要的国家,因为荷兰的养牛业需要进口大量转基因大豆做饲料。事故造成者有权向上控诉,表示没有造成损害,或当局对环境损害的判断不正确,或环境损害是第三方造成,或处罚过重,以及其它。
不管是何种技术对环境造成的破坏都按照LGA法处罚。几十万亿头禽畜吃转基因饲料6-20代,无一科学和法律确认的毒副作用例证。
6. 英国(England)英国管控环境损失的法律主要是根据欧盟有关的法规(欧盟法规见后),原则上就是对造成环境破坏者给以罚款处理。3. 阿根廷(Argentina)阿根廷对环境破坏的处罚依据是环境保护总法(Ley General del Ambiente, LGA)。